北京,高先生請朋友到日料店吃飯,點了瓶清酒,結果喝下去一點酒味兒沒有,反倒咸咸的,竟然還有著一股子騷味兒,日料店負責人堅稱是酒,還倒了一杯一口喝下,高先生將酒送去檢測結果竟然是尿。
這天高先生請兩位朋友到了一家日料店吃飯,店裡的消費可不低,他請朋友吃的是按位收費的套餐,1人就要198元,這在外面小餐館198元點的菜妥妥的都夠三個人吃飽喝足了。
在套餐裡面包含了一瓶清酒,店裡為了烘托那種日式氛圍,盛菜和裝酒都是日系風格,清酒用黑色的小酒壺裝著,酒上來以後高先生就倒了一杯,端起來就一飲而盡,有著東北人的那股豪爽。
但是喝下去之後,高先生的臉色就有些不太對了,他沒有從酒裡面喝出來一丁點酒味兒,反而那種味道還非常讓人惡心,微微的發咸,這讓他對這壺清酒產生了懷疑。
剛好自己點的清酒還是加熱的,正在冒著熱氣,他便湊過去聞了一下,一股子騷味兒,這讓他懷疑自己喝下去的清酒很可能摻了尿!讓他胃裡一下子就翻湧了起來,一陣惡心。
因為酒壺是黑色的,根本看不清裡面的樣子,他便拿了一個礦泉水瓶子把酒倒了進去,這讓他的懷疑更加加重了,清酒應該是像白酒一樣,是無色的,但是自己倒出來的這些卻發黃。
這讓他不淡定了,趕緊叫來了店員,店員解釋稱可能是工作失誤,不小心把清酒和其他酒摻到一起了,於是高先生便讓店員解釋一下這異樣的氣味兒和口感,店員啞口無言。
見店員根本處理不了這件事,便拿著酒讓他帶著自己去找老板,當時老板正在辦公室飲茶,剛開始見到高先生等人的時候也是面露微笑,請他們喝茶,但是他們現在哪還有心情喝茶。
高先生把酒拿給老板看的時候,對方還是一口咬定隻是店員把酒弄混了,酒散發出來的氣味和口感肯定是兩種不同的酒摻到一起產生的反應,不會是尿。
於是高先生便拿了個杯子給老板倒了一杯,讓他自己嘗一嘗是什麼味道再說,但是老板並不願意喝,但是高先生稱他不喝就說明他這酒的確是有問題。
這時老板才端起杯子喝了一口,喝到嘴裡之後他還讓酒在口中品嘗了一下才咽下去,然後老板就愣住了,承認這酒可能真的是有問題,不過並不承認是尿,還提出了解決方案。
他們這餐消費的七百多元免單,然後再賠償他們3000元錢,這件事兒就算作罷,但是高先生一行人不肯,認為來吃飯卻讓自己可能喝了尿,不能這麼善罷甘休,提出要將液體送檢。
檢測結果很快就出來了,正常清酒中的液體氮氨含量應該是小於1mg/L,但是高先生送檢的液體卻高達145mg/L,與人的尿液含量接近,據此推測,高先生他們喝的不是酒,就是尿。
而且根據結果來看,可以確定尿不是小孩子的,一定是成人的,此前都隻是懷疑,現在結果出來自己喝得真是尿,讓他們氣憤不已,但是再去找老板時卻變了態度。
他不承認高先生拿的檢測報告的結果,稱如果懷疑酒有問題,讓相關部門來查,而不是他們自己隨便找一個地方去檢測。
事後有網友懷疑飯店的酒裡面怎麼可能會有尿呢,這不是自己砸自己的招牌嗎,有沒有可能是高先生自己帶進去就是想訛錢?
還有網友覺得,飯店再怎麼摻假也不可能用尿當酒賣給顧客,肯定是店裡面有人跟老板有過節,使壞想要砸老板的生意。
但是不管怎麼說,總歸喝酒喝到尿這事兒是事實了,如果是為了訛錢,老板給3000的時候目的就已經達到了,沒有必要再去花錢進行檢測,且為了訛錢自己喝尿也有些太拼了。
那麼如果真的是店家上的酒壺中裝的不是酒,而是尿該如何定性這種行為呢?
1、店家上的清酒並不是清酒,而是尿,在大眾認知中肯定是不可食用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且也是有著明確規定,禁止經營的,所以店家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2、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十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具體到本案,店家售賣的清酒是尿液,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那麼是否能夠認定店家的行為是明知呢?
作為店家對於每天都會售賣清酒的氣味和顏色肯定是十分了解,在倒入酒壺中時應當是能夠發現問題的,但是卻依舊上給顧客,沒有做到應盡的審慎義務,可視為明知。
所以店家應當按照清酒十倍的價格進行賠償,不足1000則按照1000計算,其他菜品目前並沒有食品安全問題,所以並不能依據198的十倍價格賠償。
其次檢測也是為了證明液體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所以檢測費也是合理的支出,應當店家承擔。
開心吃飯喝酒,結果喝到尿,這可真的會留下心理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