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51年茅台酒廠建廠開始,茅台酒的銷售價格是根據國家物價政策而定的,並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下達執行。
在具體的價格上分為出廠價、調撥價、批發價、零售價《產地》4種。
在作價上,根據按質論價的原則,茅台酒要略高於其他名酒。
但是在1988年之前,茅台酒的價格遠遠長期低於價值。
以出廠價為例,1951年至1956年,平均每噸為2553.02元,每瓶售價1.28元;1957年,價格調整為每噸3574元,每瓶售價1.79元;1961年,調整為每噸5000元,每瓶2.50元;1974年,調整為每噸10000元,每瓶售價6.20元。
1961年,為了適應不同消費者的需求,茅台酒廠開發出了125克裝和250克裝兩種規格的產品。
20世紀80年代,國家對茅台酒的銷售價格作出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1981年,茅台酒的出廠價為每噸16800元,500克裝為每瓶8.40元;1986年,出廠價為每噸20262.96元,500克裝為每瓶9.54元;核定內部供應的茅台酒零售價格為:白皮紙包裝500克每瓶18元,250克裝為10元,彩盒500克裝為20元,250克裝為11.50元,125克裝為7元。
1986年,茅台酒廠對量制單位也進行了改進,將克改為了毫升,每噸2000瓶也改為了2124瓶。
80年代的價格:
1981年,國家核定出廠價為8.4元/瓶。
1986年,國家核定出廠價為9.54元/瓶。
1987年,國家核定出廠價為14元/瓶。
1988年,國家核定零售價為100元/瓶《此後國家逐步放開價格。》
1989年,國家核定零售價為106元/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