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酒國標制定的歷程
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食品發酵標準化中心負責組織制定了當時已確認的3個香型的部頒標準,即《濃香型白酒及其試驗方法》(QB850一1983)、《清香型白酒及其試驗方法》(QB941-1984).《米香型白酒及其試驗方法》(QB942-1984)。
在此標準中除規定了感官、理化和衛生要求外,還規定了濃香型白酒中已酸乙酯的含量,清香型白酒中乙酸乙酯的含量,並且分別建立了己酸乙酯和乙酸乙酯的氣相色譜分析方法。
標準頒佈實施後,推動了濃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由於在標準中規定了氣相色譜分析法,於是,氣相色譜在白酒分析中的應用得到迅速的推廣,為白酒香味成分的發現和定性定量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80年代末,根據白酒行業的發展和需要,標準中心負責組織分別制定了白酒產品、分析方法、檢驗規則、食用酒精和飲料酒標簽等17項國家標準,即CB/T10781 ~3–1989《濃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 《米香 型白酒》、CB 10343- -2002 《食用酒精》、CB 10344-1989 《飲料酒標簽標準》、GB/T 10345. 1-1989 《白酒試驗方法總則》. GB/T 10346- -1989 《白酒檢驗規則》。
上述國標發佈實施後,企業采用先進的分析手段除對最終產品進行檢驗外,還擴大應用到生產過程控制、制曲控制、貯存勾兌等諸多領域,保證和穩定了產品質量。
隨後除氣相色譜儀外,質譜儀、液相色譜儀等先進檢測設備亦逐步在白酒生產中應用。
20世紀90年代,隨著白酒工業的不斷發展,根據確立白酒新香型的原則,由釀酒協會組織論證後又確定了鳳香型、豉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濃醬兼香型、老白幹香型等6個香型白酒。
隨後,由標準中心申報立項,負責先後組織制定了風香型、豉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濃醬兼香型、老白幹香型白酒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各香型白酒的特征成分含量有了規定的指標,並建立了相應的氣相色譜分析方法。
另外,還制定了液態白酒行業標準。
進入21世紀,中國白酒工業發生了巨大變化,無論是高、低度酒結構的調整,產品質量的提高,還是包裝裝璜、技術裝備和分析水平,都取得明顯的進步。
然而,隨著生產和消費的發展與變化,有些國標(或行標)標齡太長,某些指標滯後,內容需要修改和調整。
因此,由標準中心組織對濃香型白酒、低度濃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低度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低度米香型白酒、飲料酒標簽標準、白酒分析方法、白酒檢驗規則、食用酒精等國家標準進行了修訂。
GB/T 10781.1~3-2006《濃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 GB/T 10346-2006 《白酒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已於2006年7月18日發佈,由於企業準備不及,上述標準延至2008年1月1日實施。
鳳香型白酒新國標(CB/T 14867-2007)、 豉香型白酒新國標(GB/T 16289-2007)、液態法白酒國標(GB/T 20821-2007)、固液法白酒國標(GB/T 20822-2007)、 特香型白酒國標(GB/T 20823-2007)、 芝麻香型白酒國標(GB/T 20824-2007)、 老白幹香型白酒國標(CB/T 20825-2007) 也已於2007年1月19日發佈,於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此外,食用酒精新國標(CB 10343-2002) 已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白酒分析方法新國標(GB/T 10345-2007) 也已於2007年1月2日發佈,2007 年10月1日起實施。
CB/T 23547-2009 《濃醬兼香型白酒》、CB/T 26760-2011 《醬香型白酒》、GB/T15109-2008 《白酒工業術語》、GB/T 23544-2009 《白酒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B2757-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 餾酒及其配制酒》、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T 17204-2008 《飲料酒分類》等均已陸續公佈並實施。
2、新國標與原國標的差異
《1》范圍
新國標規定了x x香型白酒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分析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新標準適用於x X檢驗與銷售。
原國標的范圍隻規定了香型的技術要求,未含新標準的上述內容。
《2》引用標準
原國標隻引用了GB 10345- 2007 《白酒分析方法》、CB 2757- -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兩個標準;新國標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共引用了7個相關標準的規定,並構成該產品標準的一部分內容,引用的標準均未註明標準的年代號,使用標準的各方應以標準的最新版本為準。
《3》術語和定義
新國標對各香型白酒的術語和定義更詳細、準確。
如對濃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新國標旨在保護民族傳統產品的質量特色和信譽,保護好民族瑰寶,故此3個標準隻針對按傳統固態(或半固態)發酵工藝釀制的白酒產品,並規定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和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而固液法、液態法白酒不在此列。
《4》產品分類
原標準將高度酒和低度酒分開,一個香型兩個標準;新標準則按產品的酒度分高度酒(41% vol -68% vol)和低度酒(25% vol ~ 40% vol),一個香型隻有一個標準。
《5》要求
①感官要求中加上一條當酒溫低於10C以下時,允許出現白色絮狀沉淀物質或失光,10C以上應逐漸恢復正常。
這個規定是結合中國傳統固態(或半固態)發酵白酒的特色而制定,更切合生產實際。
②理化要求酒度以『%vol』 表示,符合國際標準;總酸隻規定了下限,總酯下限做了適當調整;特征指標(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等)根據市場變化,對下限做適當調整。
③衛生要求2006 年標準修改中將『雜醇油』指標取消。
④凈含量原標準中沒有。
第75號令規定,采用體積表示的包裝商品,凈含量為300 ~ 500毫升的允許短缺量為3%,凈含量為500~1000毫升的允許短缺量為15毫升。
《6》分析方法、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檢驗
按CB/T 10345執行。
原標準檢驗方法采用CB 10345.1 ~8;新標準CB/T 10345-2007代替CB 10345. 1 ~8;由強制性標準改為推薦性標準。
『白酒分析方法』系列國標,在內容上做了不少修改。
其餘凈含量的檢驗、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標簽要求等也有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