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江小白酒業』》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津酒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據法院公開信息,上述案件中涉案的『江記小白』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由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於2013年1月提出註冊申請。
2016年6月,這枚商標轉讓至原告江小白酒業名下,申請註冊為第33類商標,使用范圍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飲料、黃酒』等商品。
之後,江津酒廠以江小白酒業系基於代理關系搶註訴爭商標、擾亂市場秩序為由,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評委經過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原註冊人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系江津酒廠的經銷商,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曾與江津酒廠存在關於『江小白』品牌設計稿的郵件往來,其對『江小白』商標理應知曉。
在訴爭商標申請前,江津酒廠已經實際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標。
隨後,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江記小白』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理關系,裁定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江小白酒業不服上述裁定,並在起訴時表示,『江小白』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陶石泉等人在先創意設計、成都格尚廣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
『江小白』及訴爭商標並非江津酒廠在先創意或使用的商標,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上存在明顯錯誤。
據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
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江津酒廠則述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行政訴訟二審判決書中,已經認定原告江小白酒業是第三人江津酒廠的銷售商,故原告申請『江記小白』商標的惡意明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日的庭審持續了近三個小時,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南都此前報道,在2018年11月審結的江小白酒業訴商評委的另一起案件中,江小白公司與第三人江津酒廠之間存在對『江小白』商標的爭奪,但江小白公司最終在終審判決中敗訴。
該案審理結果傳出後,曾一度引發『江湖再無江小白』『江小白商標被宣告無效』的討論。
針對此案,今年3月,江小白公司酒業曾發佈聲明稱,公司在中國已註冊百餘件『江小白』商標,暫時無效的商標僅為公司名下註冊的其中一枚商標。
同時,公司在全球主要國家、地區已註冊持有『江小白』商標,公司『江小白』境外註冊商標的權利和『江小白』品牌的商業運營不受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