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檳保護 |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香檳Champagne』構成馳名商標。《圖+文》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香檳Champagne』商標權的民事一審案件,對於香檳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有著顯著的積極作用。

案情簡介

成立於1941年的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是法國所有葡萄酒產區中成立較早的協會之一,且經驗最為豐富、特征最為鮮明。

作為一家行業間組織,香檳委員會將香檳區的兩大陣營——酒莊及果農團結在一起,始終堅持以葡萄園和葡萄酒為核心,在經濟、技術、宣傳、環境、質量提升、行業組織、提升知名度以及全球范圍內保護原產地名稱等多方面展開工作,並力求使香檳這一文化遺產不斷增值。

香檳委員會主張其作為宣傳、推廣並保護香檳《Champagne》酒的相關權益主體,在第33類葡萄酒商品上所享有的第11127266號『Champagne』及第11127267號『香檳』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簡稱兩註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已經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

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

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

香檳委員會認為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廣州雪蕾公司》生產、北京雅麗莎迪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的香水商品上標註有『Champagne Life』『香檳人生』標識,構成對香檳委員會馳名商標的摹仿,該種使用會導致香檳委員會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減弱,淡化香檳委員會的馳名商標與葡萄酒商品的對應聯系,構成商標侵權。

被訴侵權標識

廣州雪蕾公司從非商標性使用、正當使用、非馳名商標不能跨類保護、被訴侵權標識未摹仿兩註冊商標標志等方面進行不侵權抗辯,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則抗辯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兩註冊商標在核準註冊之前作為地理標志進行使用和保護,核準註冊後的商標類型為集體商標。

在認定兩註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時,需要考慮其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特殊屬性。

一方面,從作為集體商標的特性來看,不同於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性質和功能,集體商標是用於表明使用者成員資格的標志。

故香檳委員會的各成員對於兩註冊商標的使用所積累的商譽可以用於證明兩註冊商標的知名度。

另一方面,從作為地理標志的特性來看,兩註冊商標在獲準註冊之前長期作為地理標志使用,以在葡萄酒商品上標註『Champagne』體現其原產地為法國香檳地區。

故兩註冊商標作為地理標志受保護的情況及所獲榮譽,可以延續到兩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上。

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香檳《Champagne》酒的銷售情況、兩註冊商標的持續使用與宣傳情況以及獲得市場聲譽和受保護情況,可以認定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兩註冊商標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在葡萄酒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針對廣州雪蕾公司的不侵權抗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廣州雪蕾公司將『Champagne Life』『香檳人生』直接附著在被訴侵權商品瓶身及包裝盒上,尤其是在正面中間位置突出使用了『Champagne Life』,足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故其非商標性使用抗辯事由不成立;其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香檳《Champagne》』已經成為『起泡葡萄酒』商品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故其正當使用抗辯事由不成立;第三,被訴侵權標識『Champagne Life』『香檳人生』完整包含兩註冊商標標志『Champagne』『香檳』,故被訴侵權標識並未摹仿馳名商標標志的不侵權抗辯事由不成立。

在此基礎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廣州雪蕾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已經屬於誤導公眾,致使香檳委員會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構成商標侵權。

針對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雅麗莎迪公司能夠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為廣州雪蕾公司,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侵害行為和支付維權合理開支的責任。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廣州雪蕾公司停止生產被訴侵權商品並賠償香檳委員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1萬元,判令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並向香檳委員會支付合理開支1萬元。

請謹記:香檳酒隻來自於法國香檳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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