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關於商標申請被駁回的行政訴訟案件。
一起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案 情 簡 介
原告某公司在申請註冊商標『THE QIXIA APPLE BRANDY』過程中,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該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因此對該商標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認為其商標不具有欺騙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訴決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第52242572號『THE QIXIA APPLE BRANDY』商標
原告訴稱,訴爭商標系原告原創,本身不具有欺騙性,且同類商品中有大量包含『蘋果』『APPLE』文字的商標已獲準註冊,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也應該獲準註冊。
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經與原告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爭商標『THE QIXIA APPLE BRANDY』通常可譯為『棲霞蘋果白蘭地』,使用在白蘭地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故訴爭商標已構成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同時,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獲準註冊的情況,並非本案訴爭商標獲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