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起「進口葡萄酒未貼中文背標」索賠案的判決先後被媒體曝光,讓進口葡萄酒未貼中文標簽,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再次成為業內議論的焦點。
縱觀這兩個案件,原告均為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然後通過法律手段打假,並向法院訴請十倍賠償。
盡管申訴過程漫長,但終審結果都是原告勝訴,被告商家向原告承擔10倍賠償責任。
我們先分別來看一下這兩宗案件。
01.4箱沒有中文背標的Chateau Duhart-Milon
根據北京法院網報道,北京第二人民中級法院近日公佈了一起『進口葡萄酒無中文標簽案件索賠案』的判決,判定原告張某勝訴,支持原告 『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共計152萬餘元。
2016年6月,張某在北京湖南大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花13萬餘元購買了4箱Chateau Duhart-Milon《共計48瓶》,每瓶2880元,共計128240元。
張某發現這些酒款上沒有中文商標,僅有外文商標,購物小票顯示酒的名稱為『多哈米隆紅酒08年《拉菲》』。
張某以商家銷售的進口葡萄酒未貼中文標簽,沒有提供標示原產地、生產日期和生產地址等信息,也沒有標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遂將商家訴至法院,提出『退一賠十』訴求,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退還貨款13萬餘元,賠償138萬元,合計152萬元;訴訟費用由該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商家退還張某貨款13萬元,同時張某退還商家涉案購買的48瓶進口紅葡萄酒。
商家還需支付張某賠償金138萬元。
商家不服,認為張某是職業打假人,所購葡萄酒並非為了生活消費,而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涉案葡萄酒未貼中文標簽未對其造成任何誤導,並不影響食品安全,僅是銷售瑕疵。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護一審判決,支持張某『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
02.『90後』打假人獲20萬賠償
另外一個案件跟一位『90後』職業打假人有關,也是今年才終審判決的。
2018年7月1日,山東曹縣青年韓某到青島市出差,在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購物時,他發現該超市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未貼中文標簽。
他隨即購買了6瓶Salvalai紅葡萄酒,支付了共計10080元。
在購買過程中,韓某將自己從進出超市、購酒、超市銷售員取貨、自己結賬付款、超市收款員向自己開具發票、自己攜購買的紅酒走出超市,到上車查驗的過程,進行了全程錄像。
4天後,他再次來到這家超市購買了同品牌同數量的紅葡萄酒,同樣進行了同步錄像。
之後,韓某憑購物憑據及錄像視頻將多美好超市訴至青島市李滄區法院,提出十倍貨款的索賠。
因訴訟請求未獲一審法院支持,韓某上訴至青島市中級法院。
2019年3月6日,青島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商家返還韓某貨款20160元,韓某將其在商家處購買的12瓶葡萄酒返還,判決商家向韓某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03.十倍賠償於法有據
上述兩宗案件,商家都因所售賣的進口葡萄酒未貼中文背標,而招致官司,並以『退一賠十』收場。
由此可見,中文標簽對進口葡萄酒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法》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儲存條件、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符合中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禁止進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上述規定表明,進口的紅酒每一瓶上都應當貼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體現,沒有中文標簽,禁止進口。
兩起案件中的進口葡萄酒均沒有中文標簽,表明:其一,來路不正;其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
尾記
但也並非所有的未貼中文標簽案都以『退一賠十』收場。
2017年9月人民法院報就報道了一起發生在東莞的案件。
消費者王某多次購買進口葡萄酒和其他進口食品後,以商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向法院提起數百宗訴訟,均要求商家按購買價十倍賠償。
法院對其中一起案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並無證據顯示該紅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對王某造成損害,該瑕疵也不會對其購買行為造成誤導,駁回了其十倍索賠的請求。
如今國際間貿易發展越來越稀松平常,進口葡萄酒已經成為大眾餐桌上的最熱衷的飲品之一,許多人甚至認為隻有英文標識的進口葡萄酒才更能體現『原裝的國際范兒』。
殊不知,如若進口葡萄酒未貼中文標簽,可能引起法律糾紛。
通常這類訴訟案件會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影響商家的正常業務運營,所以,謹慎對待中文背標至關重要。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可以對廣大酒商從業者有所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