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男子花費10288元購買了8瓶『萬壽久保田』清酒。《圖+文》

福建廈門,男子花費10288元購買了8瓶『萬壽久保田』清酒,後來發現清酒產自日本新瀉縣,屬於禁止進口的食品。

男子遂訴至法院,主張十倍賠償102880元。

男子買回清酒後,飲用了一瓶,但發現酒瓶標簽上沒有中文標簽,清酒的日本標識翻譯過來後是『100%使用新瀉縣大米』,生產日期是2016年。

因為受日本福島核輻射事故的影響,新瀉縣等地的食品安全存在問題,自2011年後,國家已經規定禁止從日本的新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飼料。

男子認為賣家違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等規定,提起訴訟,主張退還貨款10288元,以及十倍賠償金102880元。

賣家辯稱男子屬於知假買假,並質疑男子不是實際的消費者,不能提起訴訟。

庭審中,男子為證明是清酒的購買人,提供了購酒發票、刷卡憑證、賬單、往返廈門的機票等,證實是消費者的身份。

法院審理後認為:1、男子所購清酒,來自禁止進口的區域,賣家沒有遵守相關禁令、把控食品質量安全,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2、賣家銷售的清酒作為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或說明書、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材料,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2條、97條的規定。

基於賣家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清酒,法院判決賣家向男子支付十倍賠償金102880元。

由於男子購買了8瓶,已飲用1瓶,男子沒有證據證明造成人身傷害,法院僅判決退還7瓶清酒的貨款9200元。

賣家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維持原判,駁回了賣家的上訴。

相對於國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對於進口食品有著更嚴格的規定。

如第92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等。

如第97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的,不得進口。

而對於來自日本福島核輻射地區的食品、農產品,《關於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規定,為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自即日《2011年4月8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新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根據上述規定來看,對於進口食品,尤其是日本核輻射事故影響的地區,食品要求可謂是嚴之又嚴、嚴之更嚴!區別於國內的酒類,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需要對酒的成分、品質等進行鑒定。

對於賣家銷售的清酒,由於沒有中文標簽,也產自禁止進口的新瀉縣,違反了禁止性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酒,銷售者應當按照價款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進行賠償,法院判決賣家向男子支付十倍賠償102880元,並無不妥。

對於賣家提到的男子『知假買假』,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看,人民法院對於『知假買假』的行為並不鼓勵和支持,因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相符合。

但是,如果相關的商品涉及到食品、藥品的,人民法院更傾向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因為,食品和藥品的安全問題均關乎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也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等重大問題。

關鍵是買件也僅僅提出男子知假買假的主張,也沒有證據予以支持。

對於賣家而言,如果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話,可以向上家繼續進行追償,從源頭上打擊和肅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食品安全。

當然也強烈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進口食品時,尤其要注意審查中文標簽、檢驗檢疫證明、產地信息等,避免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